“原被告,鉴于你们双方都向本院提交了起诉状,对劳动仲裁的裁决不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
所以,你们的案子合并审理。特向你们进行告知。
原告员工,陈述下你们的诉讼请求和案件事实。”走完前面的程序后,严谨男法官带着浓重的当地口音道。
虽然说的是普通话,但是王川听起来还是有点费劲。
“法官,原告认为劳动仲裁裁决书裁决的赔偿金数额有误,我们认为……”原告的男律师长得四方大脸,一脸的利益熏心,说起话来洋洋洒洒,但是王川没听懂多少,主要是对方口音太重了!
“好了,原告,你们的请求与起诉状所载内容有出入吗?”严谨男法官可能听的有点烦了,打断了原告律师的发言,问道。
“没有!”原告律师回答的很干脆。
“被告公司答辩!”严谨男法官看向郑毅道。
“法官,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认可劳动仲裁裁决书的裁决。
原告作为被告公司的员工应该遵守被告的员工手册,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及公共秩序。
本案中原告与被告公司已婚男高级管理人员之间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有违社会公序良俗。
另外,原告为向银行申请房贷,通过与其存在不正当关系的男高级管理人员,取得与其实际收入不服的《收入证明》,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已经违反了被告的员工手册第106条之规定……
综上,被告有权解除与原告之间的劳动关系,请法院判令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关系合法,不构成违法解除,同时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为了避免法官和书记员听不清,王川说的比较慢,尽量做到吐字清晰。
“原告,除了《收入证明》和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外,你们有别的证据要提交吗?”严谨男法官问道。
“没有,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义务在被告公司,我们除了劳动裁决书外没有需要提交的证据。”原告律师一脸轻松道。
在他看来劳动仲裁都已经裁决了,起诉到法院不过是走个过场,提前占领有利地形罢了,输赢已经板上钉钉了!
“被告质证!”严谨男法官道。
“被告对收入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均不予认可;对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王川道。
“被告,你们有什么证据要提交吗?”严谨男法官面无表情的问道。
“我们已经把证据材料邮寄过来了,没有其他证据了。”王川说道。
案件的证据和委托手续是在开庭前三日邮寄出来的,王川还特意与法官沟通过,法官已经收到了。
“是这份证据吗?请明确下,证据的证明目的。”严谨男法官拿着被告提交的证据问道。
“是的。
证据一,被告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原告的离职前十二个月的工资流水单,原告在被告处工作期间的月收入最高为七千八百二十元,最低为二千三百元,平均工资为四千六百余元,证明《收入证明》上记载的收入与原告实际收入不一致。
证据二,原告的悔过书,原告自认与被告委派到苏省负责运营的已婚男高管存在不正当关系,《收入证明》是她托已婚男高管办的。
证据三,与原告存在不正当关系的已婚男高管出具的悔过书,证明其是受原告之托为她找关系出具的虚假《收入证明》。
证据四,被告已经就解除与原告劳动关系一事,向公司工会进行了通知,并征求了工会的意见。工会完全同意公司的处理决定。
证据五,被告的员工手册……
……
完毕!”
王川一条一条的对证据的证明目的进行了明确,说的字正腔圆,十分清晰。
“原告质证。”严谨男法官看了一眼原告律师道。
原告律师皱了皱眉头,没想到被告会准备这么多证据,当然他的质证意见也很简单,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不是真实性不予认可,就是关联性不予认可。反正一句话,你说的我都不认。
“原告律师,我问下,你否认原告的悔过书,理由是什么?”严谨男法官追问道。
“悔过书是原告遭到被告的逼迫写的,不是原告的本意。”原告律师义正言辞道。
“逼迫?你有证据嘛?被告是如何逼迫原告的?”严谨男法官穷追不舍,打破沙锅问到底。
“嗯……没有证据。我们怎么会有证据,对方也不会允许我们录音照相啊!”原告律师叫嚣着,好像多有理似得。
严谨男法官看了原告律师一眼,当他继续追问原告律师为什么对其他证据不予认可时,原告律师都囔了半天,含糊其辞,说不出个子丑寅卯。
就连书记员看向原告律师的眼神都露出了鄙视,更不用说法官了,当然在法庭上法官是不会表露自己对案件的态度的,这也是他的职责所在。
“被告,我问下你们,员工手册发放给原告了嘛?”严谨男法官看向王川道。
“法官,我们把员工手册的电子版发原告邮箱了,原告给被告发了电子邮件,明确表示已收到员工手册。
而且我们已就员工手册的内容,对原告进行了培训,有原告签字的培训记录。您可以看下证据七。”王川道。
……
严谨男法官对原被告双方进行询问后,原被告双方开始了法庭辩论。其实也就是原被告双方对各自之前发表的意见进行总结,并驳斥对方的观点。
这种法庭辩论并不像港台剧或者美剧里的律师那样你来我往,进行激烈的唇枪舌战,而是在法官的主持下有秩序的发表意见。
最后,按照程序严谨男法官要求双方做最后陈述,法槌响过庭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