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是不是今天下面坐着观摩的学生的缘故,男法官没有阻止金丝眼镜男律师宣读那如老太太裹脚布一般又臭又长的起诉状。反而摆出了一副认真倾听的姿态。
金丝眼镜男律师足足读了近二十分钟,旁征博引听着很唬人。但落在王川耳中除了几个观点外,其他的都是一堆的废话,没个卵用!但他身旁的孙静却很满意。
“这家伙怎么这么能喷啊!之前劳动仲裁时也没见他这么能白活啊!”欧阳德凑到王川耳旁,低声道。
王川见男法官向被告席瞥了一眼,立刻伏案疾书,好像是在记录对方说的要点准备反驳一般。
片刻后,王川将一张a4纸轻轻推到了欧阳德的眼前:下面有观摩的学生,注意法庭纪律,别招惹法官。今天原告孙静本人来了,小眼镜在表演。后面是一个笑脸!
欧阳德看后,将a4纸放到了文件下面,然后点了点头,开始装模做样的拿起笔在法院给的原告起诉状上圈圈点点起来,好像很认真的样子。
“被告答辩。”待金丝眼镜男律师说完,男法官干净利落道。
“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在被告处担任副总经理兼人事专员一职,其工作职责包括督促及办理员工签署劳动合同事宜,对员工进行劳动纪律培训等。
其未签劳动合同本身就是其工作的失职,再以此为由要求未签劳动合同的两倍工资差额于法无据。
另外,原告从被告处离职,双方已经签署辞退协议,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答辩完毕!”对方说了近二十分钟,王川几句话便结束了答辩,让众人有点不太适应。
“下面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就诉讼请求及事实与理由进行举证。”男法官看来一眼王川,朗声道。
“第一份证据,原告的银行工资记录,证明被告向员工发放了九个月的工资,双方是劳动关系。
第二份证据,辞退协议,证明被告无故辞退原告,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份证据,原告在扣扣工作群发送的电子版劳动合同,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签署劳动合同,但是被告拒签,未签署劳动合同是被告的原因造成的。
第四份证据,打卡记录,证明原告入职后一直处于加班状态,但被告从未支付过加班工资。
举证完毕!”金丝眼镜男律师大声道。
王川一听,还是原来那套词,看来原告也没什么新鲜的。
“被申请人质证!”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申请人确实在被申请人处工作了九个月。
第二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辞退协议上写着因原告个人原因申请离职,被告不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份证据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原告向扣扣工作群发送劳动合同,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的时间是在原告离职的前一天,距离原告入职已经过去九个月。
原告此时要求签署劳动合同明显不符合常理,很明显原告是想造成被告拒签劳动合同的假象,以达到原告索要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不法目的。
第四份证据不予认可,打卡记录只能证明原告下班后晚走了,但是并不能证明下班后原告在为公司继续提供劳动,不排除原告下班后借助公司的网络资源在单位聊天,或者看视频或者电影的可能。
而且被告对于加班有严格的规定,原告未提交加班审批文件,不应算加班。
质证完毕!”王川道。
“飞腾游戏公司有加班制度,但是根本就没有实施过。法官,大庭广众之下,被告律师在胡说八道,颠倒黑白。
而且我一个副总经理,月薪过万,至于贪图公司那点流量,在公司不下班看电影,玩游戏吗?”孙静急赤白脸的争辩道。
“原告,你别激动,一会儿我给你机会说明。”男法官朗声道:“被告举证!”
“第一份证据,十份周报,这十份周汇报是原告通过电子邮件向被告的总经理提交的周报;周报中涉及新劳动合同的修订和新入职员工签署劳动合同的情况,证明原告兼任人事工作。上述电子邮件已经进行了公证,有公证书。
第二份证据,被告公司的会议记录,主要内容是划分两个副总的职责,证明自人事专员辞职后,原告兼任人事工作,承担人事专员职责,该份会议记录上有原告的签字;
第三份证据,原告聘请的律师给被告发送的律师函,律师函上明确写着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担任副总经理职务,分管人事工作。证明原告负责被告的人事工作。
第四份证据,人事专员辞职申请书和交接文件,证明自人事专员离职后,原告接管了全部人事工作,被告一直没有再招聘人事专员。
第五份证据,被告的员工手册,证明人事工作由原告负责,原告对总经理负责。
第六份证据,与原告同期入职的五名员工的劳动合同,该份劳动合同是原告代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劳动合同上面有公章。证明员工入职后都是要签署劳动合同的,被告对入职手续、劳动合同的签署是很严格的。
第七份证据,原告提交的要求被告签署劳动合同的扣扣文件,证明该份文件是在原告离职前一天下午快下班时才提交的,当时被告的总经理在外地参加活动未回,当日被告根本就来不及签署。
第八份证据,被告的员工加班管理办法,证明被告对员工的加班具有明确的规定,未经审批不得算作加班。另外,增加一份过去十二个月的员工申请加班的记录。
举证完毕!”王川说完,向法官补充提交了两份被告员工加班申请记录,及批准记录。
“原告质证。”男法官看了一眼补充证据后,给了原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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