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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日不落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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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第四十六章 分析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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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安石的激进导致了很多不良的后果,司马光的偏激更是留下一个烂摊子。

    王安石变法是中国历史上针对北宋当时“积贫积弱”的社会现实,以富国强兵为目的的,而掀起的一场轰轰烈烈的改革。王安石以“因天下之力以生天下之财,取天下之财以供天下之费”为原则,从理财入手,颁布了“农田水利法”、均输法、青苗法、免役法(又称募役法)、市易法、方田均税法,并推行保甲法和将兵法以强兵。变法取得的成果是有目共睹的,但它最终以失败而告终,王安石的缺陷和变法中的种种弊端是主要原因”赵守忠希望逐条分析变法的细节来讨论出今后的辰基集团推进上层建筑改革的办法。

    “熙宁元年(1068年)二月,设“制置三司条例司”,是王安石推动变法第一个设立之机构,原本宋朝的财政由三司掌握,王安石设立置制三司条例司来作为三司的上级机构,统筹财政,是当时最高的财政机关,此机关除了研究变法的方案、规划财政改革外,亦制订国家一年内的收支,并将收入定其为定式。这一条就是搞财政集权,是后面一系列新政的钱袋子来源。和后世的分税制改革有异曲同工之妙。

    熙宁五年(1072年)三月,颁行市易法。由政斧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市易法增加了财政收入。

    这一条就是战略物资和生活必需品国家储备体系的建立,虽然有与豪强争利的嫌疑,但是绝对的利大于弊。即打击了高利贷和囤货居奇的无良商贩,又有稳定物价的奇效,同时提高了政斧对经济的控制力度,还赚取了巨额利润和利息收入。简直就是一举数得的抄袭神作啊,将古代与民争利的技巧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还将高利贷和囤货有私人收归中央政斧所有。我就凭这一点就很怀疑王安石是从后世穿越回来的。

    熙宁三年(1070年)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这一条也是一石数鸟的好计策,没人愿意上战场,所以加速农户分家和分丁以逃避入伍,同时增加户口增加税收收入。令基层的富户加入统治体系大大降低了统治成本和提高了效率。

    熙宁四年(1071年)八月由司农寺制定《方田均税条约》,分“方田”与“均税”两个部分。“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同时却严重损害了大官僚大地主的利益,遭到他们强烈反对。

    均输法出现已久,早在西汉桑弘羊时试行,唐代以后各郡置均输官,达到“敛不及民而用度足”。但是王安石以内藏钱五百万,上供米三百万石为本钱,行使均输法,汉朝的桑弘羊和唐朝的刘晏行使均输法都不另拨本钱,所以王安石的均输法也算是创新。熙宁二年七月,为了供应京城皇室、百官的消费,又要避免商人屯积,在淮、浙、江、湖六路设置发运使,按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从便变易蓄买,以待上令”的原则,负责督运各地“上供”物质。意在省劳费、去重敛,减少人民的负担。不是固定不变地向各地征敛实物赋税,而主要是在灾荒歉收物价高涨的地区折征钱币,用钱币到丰收的地区贱价购买上供物资,此即“徙贵就贱”如果有多个地区同时丰收物贱,就到距离较近、交通便利的地区购买,此即“用近易远”。

    这种创新很不彻底,但是算是开创了部分实物税变成货币税的基础。

    青苗法起源于陕西转运使李参,所以青苗法是一个地方实践后推向全国的产物。熙宁二年九月,颁布青苗法。规定以各路常平、广惠仓所积存的钱谷为本,其存粮遇粮价贵,即较市价降低出售,遇价贱,即较市价增贵收购。其所积现钱,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斧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

    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但具体实施中出现强制借贷现象,是王安石变法措施中争议最大的内容。属于用人不当监管不力和过于追求政绩和指标等原因。这一方法是和我们希望自耕农破产的目标冲突的,因此我们要加以改造。

    募役法又称“免役法”,熙宁三年(1070年)十二月,由司农寺拟定,开封府界试行,同年十月颁布全国实施。免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自行出钱雇人应役。雇员所需经费,由民户按户分摊。原来不用负担差役的女户、寺观,也要缴纳半数的役钱,称为“助役钱”。使得农民从劳役中解脱出来,保证了劳动时间,促进了生产发展,也增加了政斧财政收入。

    这一条就属于类似后世的一条鞭法的一切劳役变成货币税的先进技术了,不过对于农民的负担还是变重了。原来出工就可以抵消劳役,现在要出钱,对于劳力富裕的户口负担变重了因为劳动力比钱好获得,对于没钱没劳动力的户口更是加重一层被商户剥削的负担,因为他们要交钱就要卖出粮食。

    规定各地兴修水利工程,用工的材料由当地居民照每户等高下分派。只要是靠民力不能兴修的,其不足部分可向政斧贷款,取息一分,如一州一县不能胜任的,可联合若干州县共同负责。

    同样这也是一个产生不公平的恶法,按户等分派虽然看上去公平,但是水利工程不一定按照户等回馈出钱的每一户。也许出钱多的富户田地距离水渠很远,出钱少的下户田地就在水渠边上。或者有钱有势的上户将水渠修到自家田地,而下户几乎分不到水,这就是劫贫济富啊。

    裁兵法整顿厢军及禁军一、规定士兵五十岁后必须退役。二、测试士兵,禁军不合格者改为厢军,厢军不合格者改为民籍。

    将兵法又叫“置将法”。废除北宋初年定立的更戍法。用逐渐推广的办法,把各路的驻军分为若干单位,每单位置将与副将一人,专门负责艹练军队,以提高军队素质。

    保马法:神宗时,宋朝战马只有十五万余匹,政斧鼓励西北边疆人民代养官马。凡是愿意养马的,由政斧供给马匹,或政斧出钱让人民购买,每户一匹,富户两匹。马有生病死亡的,就得负责赔偿,但遭遇到瘟疫流行,死了不少马匹,徒增民扰。不久废止,改行民牧制度。

    军器监法熙宁六年(1073年)七月颁行免行法。宋代武器原归中央三司胄案和诸州将作院制造,质量粗劣,严重影响战斗力。为了改善这种状况,八月广设军器监,负责监督制造武器;并且招募工匠,致力改良武器。

    这一条我觉得可以参考国营军工厂的改制和美国私人军火工业的崛起之路来推进。

    关于科举和教育制度改革,王安石主要依靠的理论来源就是王安石在宋仁宗嘉佑五年由提点江南东路刑狱转任三司度支判官的时候写的《上仁宗皇帝言事书》,其中主要谈到当时科举和教育的弊病主要是课试文章主要是章句之学,以及人主没有陶冶人才,所以提出“养之、教之、任之”的方法。

    三舍法希望以学校的平曰考核来取代科举考试,选拔真正的人才。“三舍法”,即把太学分为外舍、内舍、上舍三等,“上等以官,中等免礼部试,下等免解”,后来地方官学也推行此法,反映了班级教学的特色。贡举法王安石认为“欲一道德则修学校,欲修学校则贡举法不可不变”。改革贡举法,废明经、存进士,熙宁三年(1070年)三月,进士殿试罢诗、赋、论三题而改试时务策。熙宁四年(1071年),二月,颁新贡举制,废明经,专以进士一科取士。另设“明法科”,考察律令和断案。

    这属于高明的拉帮结派培植亲信和团队的手段,我们没有得到行政体系的支持前还不能效仿。熙宁五年(1072),神宗正式提出应该颁行新的经义。次年,神宗任命王安石提举经义局,由吕惠卿、王雱等兼修撰,《诗》、《书》、《周官》等书。在重新训释经义时,王安石确定了这样几条原则:-、训释经义,是为了破除‘伪说‘,教育士子,使其符合‘盛王‘时的做法;二、要恢复经文本义,打破疏不破注的成法,反对汉以后烦琐的章句传注使源流失正的陋习;三、阐明经文义理,反对对经义的曲解和烦琐学风。熙宁八年(1075),《周官新义》、《诗经新义》、《书经新义》完成,合称为《三经新义》,其中《毛诗义》二十卷、《尚书义》十三卷、《周官新义》十六卷,而又以《周官新义》最为重要,是作为托古改制的熙宁变法的理论根据。一个月后,《三经新义》便被颁赐给宗室、大学及诸州府学,作为全国学生必读的教科书和科举考以的依据。

    这属于占领舆论和指导思想阵地的大旗,我们正在推进的传媒集团就是主营这方面的业务和方向。”

    “赵守忠,你不是很清楚我们的定位吗?干嘛总是把屁股摆在王安石的位置上?虽然大宋帝国对富可敌国的大商人没有好感,但是我们初期的主要的定位还是官僚资本家,而不是民族资本家。我们都得到了足够的商业权利,除了没有官职在身,和一般的散佚朝官没有什么特权上的差异。只要我们在六年的大比中得到进士出身就可以明正言顺的利用天大的功劳挤进朝堂进一步培养亲信侵夺权力和资源,干嘛总是想强化宋廷的实力呢?”王能听得耳朵都起茧子了,赵守忠反复强调旧党司马光的无辜和王安石的倒霉都让穿越众感觉赵守忠被每天接触的苏轼等人洗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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